非移民身份转换
持B-1/B-2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士在美国的合法逗留期限是由移民官在签证持有者入境的时候根据其入境美国的目的决定的,最长不会超过1年。 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官给予的合法逗留时间是6个月。
如果B-2持有者在合法逗留期内无法完成本次赴美目的,该持有者可以申请延长合法逗留期限。一次可以申请延长最多6个月。
B-2持有者必须在I-94标明的合法逗留期限最后一天或者之前离开美国,否则该持有者将失去身份。根据失去身份之后在美国逗留时间的长短,该持有者可能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被禁止进入美国。
移民局建议所有计划申请延期的B-1/B-2持有者在身份到期前至少45天递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移民局递交I-539表格(申请延长/转换非移民身份)以及相关辅助材料。您可以下载I-539表格,以及I-539表格填写说明或者在网上直接递交申请 (每个附申请人需要填写I-539A表格),提交申请费和打指模的费用。
以下是向移民局提交的材料:
- I-94;
- 提交材料证明自己有足够资金支付在美国的一切费用, 比如银行存款证明。
- 书面说明,详细解释:
- 申请延期的原因;
- 证明自己在美国的逗留是短期的,比如离开美国的行程安排等;以及
- 延期对自己在美国之外工作以及居住的影响。比如: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么长时间自己都不需要去雇主处上班。
美国公民办理到中国的签证
中国签证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又分为12种16个类别。
C:执行国际乘务、航空、航运及道路运输任务
D:定居
F: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
G:过境
J1/J2:长期/短期从事新闻活动
L:旅游
M: 商业贸易活动
国家利益豁免 (NIW)
国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简称NIW)是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第二优先 (Second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2)的一个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或有能力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繁琐的劳工证PERM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I-140申请和I-485申请获得绿卡。
美国移民法关于如何衡量外籍人士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条件,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8年8月7日,美国移民局USCIS「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在「纽约州交通部案」(NYSDOT)中,首次确立了衡量国家利益的三重标准条件。
2016年12月27日,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Matter of Dhanasar案例」的裁决及解释中,认为NYSDOT最初确立的NIW申请三重标准需要更新并确立了一个新的标准。请点击查看此案例。https://www.justice.gov/eoir/page/file/920996/download
NIW申请因没有劳工证的限制,申请人在递交NIW申请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工作与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中的工作在同一领域即可。
因此,NIW绿卡申请条件要高于正常的EB2绿卡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拥有高等学位,或在科技、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超过一般同行的特殊技能。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及贡献会在全美范围内产生重大而有益的影响,并且他/她在其领域享有权威的声誉,可推动本领域进展。也就是说,申请人能给美国带来的国家利益超过美国政府保护美国劳工的利益。
满足NIW申请条件的外籍人士来说,可以通过雇主,或者没有雇主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并获得绿卡。此外,在等待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结果期间,申请人可以同时递交其他类型的移民申请;例如:第一类优先(EB1)申请。
就如何申请或者收到补件通知(RFE)如何处理的问题,请您和我们律所联系。
特殊人才(EB-1A)
EB-1A 移民是EB-1就业绿卡的子类别。 EB-1A适用“一小部分已经上升到他们的专业领域的最顶层的人才”。这类人才必须是至少以下一个领域的佼佼者:
*科学
*艺术
* 教育
*业务
*体育
申请人必须打算继续在同一领域工作,并能够证明他/她的专业知识能使美国受益。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特殊人才的类别,最好咨询我们移民律师以确定您是否符合资格。
EB-1A所需文件:
1.享誉国家或国际的证据。
* EB-1A申请人具有国家或国际声誉,可通过文件证明。一个表现出非凡能力的国际承认的例子是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或奥斯卡奖。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过国际知名奖项,他/她必须提供以下至少三项证据:
*申请人已获得略低于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
*获得著名协会和组织的会员资格,被视为相应领域的专家。
*评估过他人的工作。
*在相应领域贡献了非常重要的原创艺术,科学或学术作品。
*在主要贸易和媒体中发表了成就。
*作品在艺术展览中展出。
*媒体报道在表演艺术方面的成功。可以根据票房收入或娱乐销售进行评估。
*证明获得的薪水相当高。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或 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 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需要具备的条件
如下三个条件:
- 在某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认可的成就;
- 在某特定科学或学术领域中,有三年或以上相关研究经验或教学经验;
- 申请人攻读高等学位(比如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或教学经验可以累积其中,但仅适用于以下情况:该外籍人士必须已经拿到该学位;该外籍人士在此期间对教学班级负全责;抑或,该外籍人士的研究在其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 申请人必须从现任及前任雇主处获得书面工作证明,内容包括该外籍人士的工作职责和雇佣期限等。
- 由雇主支持申请,获得永久性研究职位或终身教学职位的承诺;
- 一般永久性工作承诺由大学、学术或科研机构提供,但也可以由私人雇主提供。不过,该私人雇主必须已雇佣至少三名全职研究员从事研究工作,并提供文件材料证明其在某学术或科研领域内已获得了成就。
综上所述,如果外籍人士在自己相关的领域内,有三年以上的研究或教学经验,获得雇主的永久性工作承诺,并由雇主出面担保申请的话,就可以通过EB-1B的形式,直接申请绿卡,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什么是永久性工作承诺?
EB-1B绿卡申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移民法规定,EB-1B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六条证明材料中的至少两项:
- “重大奖项或名誉”(Major Prizes or Awards)。 因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奖项或名誉;
- “受邀请专业协会会员资格”(Invited Membership)。 拥有只有杰出成就的人士才能加入的协会组织的会员资格;
- “媒体的报道”(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在专业出版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上,有报道该外籍人士的成就的文章(并不仅仅是引用外籍人士的作品或成果,发表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必要时应加以翻译);
- “评审鉴定”(Judging or Review)。 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参与评审业内其他人的作品;
- “学术文章”(Scholarly Articles)。 在国际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专业作品,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 “原创性的重要贡献”(Original Contributions)。 在所在的专业领域,作出有原创性的科学、学术或艺术贡献。
如果上述标准对外籍受益人不适用,申请人可以提交「类似材料」来证明受益人的条件。
对雇主要求是EB1A绿卡申请和EB1B绿卡申请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在提交EB1B绿卡的(I-140)申请过程中,一旦外籍受益人更换了雇主,从理论上讲,原本正在处理中的EB1B绿卡申请就有因此而终止。
请将您的简历寄给我们到info@shilawoffices.com免费为您评估。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 (EB-1C)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适用于为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工作的行政主管、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在EB1C的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
- 雇主是跨国公司
- 申请人的跨国公司至少拥有两个相关联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有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 雇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 在美国境内的机构和境外机构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或者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经营至少一年。
对于作为EB1C移民申请的外籍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EB1C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