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 or B-2 签证
美国B签证为赴美临时签证,即短期签证,可分为B1商务签证和B2探亲旅游签证,美国B1签证和B2签证属于美国非移民签证范畴,最长给到10年的有效期,是比较多人咨询的美国签证类型之一。
美国商务签证(美国B1签证):签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
商务活动包括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或在美洽谈业务。
B-1签证的持有者不可以在美国就业。要获得赴美国的商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短期进入美国的目的仅为短期商务活动,有合理的旅行目的,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申请人旅游和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在国外有不可放弃的居住权;有短期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关系。
如果申请人不能推翻对其移民倾向的假设,美国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将不会为其签发美国商务签证。
探亲签证:美国探亲签证就是美国B2签证,是美国签证中最常见的一种非移民签证。美国B-2签证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参加会议。此签证通常与B1签证一起被签注在赴美签证上。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
申请B2签证需要具备以下几种基本条件:
1. 具有明确的入境目的。有充分的材料证明申请人是以短期访问为目的的。
2. 具有可靠的经济保障。有足够的材料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往返旅费和入境后居留期间的生活费用。
3. 具有可靠的证据表明申请人不会在美国寻求永久居留。这一点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具体包括下列因素,也就是通常签证官所说的牢固的约束力:
a.在中国有不可分离的亲属,主要指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
b.在中国有较为可观的个人财产,主要是衡量工资收入、房屋、银行存款等;
c.在中国有称心如意的工作,主要考虑申请人的文化程度和担任职务情况。
F-1 学生签证
这是最常见的学生签证类型。如果您希望在获得美国政府承认的学校(包括获得认证的美国大学或学院、私立中学或获得批准的英语学习项目等等)就读,应申请F-1签证。
M-1签证
如果您希望在美国的非学术或职业教育机构进行学习或培训,应申请M-1签证。
美国公立学校
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学生不得进入公立小学(从幼儿园到八年级)或政府资助的成人教育项目就读。因此,F-1签证不适用于此类学校。
准备在公立中学(从九年级到十二年级)就读的申请人可以申请F-1签证,但外国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学校还必须在I-20表上标注学生已缴纳教育费用而未接受任何资助,同时说明缴费金额。
注意: A类、E类、F-2类、G类、H-4类、J-2类、L-2类、M-2类或其他衍生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进入公立小学和中学就读。
何时申请
120天规定:请注意,F或M签证只能在I-20上所列的学校指定报到日(开学日)前120天内签发。
30天规定:所有获得F或M学生签证的人请注意,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法规规定所有新生只能在I-20表格上所列的课程报到日之前30天内才会被准许入境美国。在规定期间前提早赴美的签注证持有人有可能会在入境口岸被拒绝入境。在您安排行程前往美国时,请慎重考虑该日期。若您I-20上记载的课程开始日已经过期,或您将无法在该日期前到达美国,请要求您的学校或主办单位在SEVIS系统里更改该日期。
请注意,120天及30天的规定不适用于继续就读的学生。续读生可以在任何时期申请新的签证,只要他们一直维持在美国的身份并且被登录在SEVIS系统里的记录是有效的即可。续读生也可以在下一段课程或计划开始前的任何时期入境美国。
申请材料
如需申请F类或M类签证,应缴纳签证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 一(1)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1厘米x5.1厘米)照片。
- 美国学校或项目提供的I-20表。
除上述材料以外,申请人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
H1-B 签证
H1-B签证是美国雇主合法雇佣外籍人才的签证类型,是一种非移民签证。通常持有H1-B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并且居留6年 (一次3年,中间可续签一次)。每个财政年政府会开放85,000个名额,抽签决定。
申请资格
申请H1B签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需要向劳工部递交劳工纸的申请iCERT Portal System, 获得批准 ETA-9035, 然后向移民局递交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Form I-129。 如未能获得批准也可以上诉。 本律师有上诉成功案例。
职位要求
雇主首先要证明H1B申请人的职位是专业职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职位需要本科或更高学历(模特类职位无学历要求)
- 职位的复杂程度要求只有达到专业本科学位或者以上学历的人才能胜任
- 职位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职位
- 支付不低于相应的当地现行的工资标准
申请人学历要求
申请H1B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基本的学历要求
- 同等与美国四年制本科或以上学历
- 如果是美国以外的国家颁发的毕业证书,需要由美国评估机构评估,决定该学位是否和美国颁发的学位相当
劳工部要求
- 雇主需证明雇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
- 劳工部批准LCA申请
- 雇主需要出面申请雇员的H1B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雇主都有资格为雇员申请H1B,小伙伴们找工作的时候也要搞清楚哦,具备申请H1B的雇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具有支付工资的能力
- 提供的职位是真实职位
J-1 豁免
受「回国服务两年」限制的J-1持有者可以基于以下理由申请豁免:
- “不反对”豁免,原居住国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由该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反对书」,证明该国政府不反对申请人申请豁免“回国服务两年”。一般情况下,“不反对书”的正本将由申请人原居住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这种“不反对”理由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出资的,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目前我们所作的多数是这类豁免并且均获得批准。
- 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出面要求豁免。如果申请人在由某个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的,或者说对这个联邦政府机构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中工作,并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该J-1持有者继续留在美国从事工作或者研究,那么这个政府机构可以出面要求J-1豁免。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请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回到原居住国将会由于种族、宗教或者政治观念不同而遭受迫害,「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也可以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将会」受到迫害,而无须证明自己以前遭受过迫害。
- 如果申请人按照「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回原居住国居住两年会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带来极大的困难,也可以申请豁免。
- 指定的州卫生机构出面要求豁免,这一项仅对医师适用。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缺乏医疗人才的地区获得了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职工作的机会,可以由指定的州卫生机构或其他相应的机构出面要求豁免。申请人必须书面承诺在提供其工作机会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周至少工作40个小时,至少工作三年,并且在豁免被批准以后90天内开始工作。
L-1签证
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合乎条件的外籍员工派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工作。
L-1签证有两种类型:L-1A签证和L-1B签证。
L-1A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不同的类型在申请时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 我们将分别阐述对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及L-1A,L-1B签证对外派雇员的要求。
对于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 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或“合格的公司”。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 正常运营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有些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L-1申请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特别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对于规模较小或是初创公司,在提交申请前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资格。详情请和我们律所联系。
L-1A对外派雇员(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要求
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受益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根据联邦法,“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是指该员工拥有广泛参与决策的能力,不受过多的监督。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是指该员工对专业人员拥有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对公司内部的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的职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该员工也可以对公司内部高层的一项重要职能进行管理,但对其他人没有直接监督权。
- 该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 在签证到期之前,该受益人必须如期离开美国。
L-1B对外派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不同于L-1A受益人,L-1B签证并未要求受益人必须以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为公司工作。然而在申请时,L-1B要求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2015年,美国移民局对外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并替换了先前已有的L-1B申请的审批指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民局指出,L-1B受益人必须满足或优于签证申请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由于移民法[section 214(c)(2)(b)]此前对“专业知识”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新的政策备忘录对此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根据新的备忘录,L-1B受益人如果拥有“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或“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或两者兼备,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移民局关于上述两类“知识”定义如下:
- 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以及在国际市场的运作方式的特殊认知,并且这种认知完全异于特定领域内普遍认知;
- 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具体程序及流程拥有的高度了解或专长。这种了解或专长在相关领域并不常见,并且其先进程度在对公司的发展性、复杂性和理解上远超公司内部一般员工。
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应参考以下问题,以确认即将从境外公司外派至美国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是否拥有上述的“专业知识”:
- 该外派员工是否了解掌握境外运营的情况,并且这种了解能够为提交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在美运营带来重要价值?
- 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是否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否只能通过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或公司)内工作才能够获得?
- 是否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由于不便,或因没有巨大的经济投入而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 该外派员工是否对产品或流程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技术性?
-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知识是否显而易见地有利于提高雇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上述任意一个问题或多个问题,雇主如有肯定答案,那就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L-1B申请要求的“专业知识”。根据移民局规定,雇主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 外派员工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的文件证明,用以确认在此教育、培训或工作期间其不断使用或发展了“专业知识”;
- 外派员工在美国公司工作后会对该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的证明;
- 外派员工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的证明;
- 合同、工作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的“专业知识”对提升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大有益处;
- 相关信函或报告,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 人事或内部培训记录,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在该跨国雇主公司的工作或培训才能够获得;
- 内部培训的课程手册或培训手册、财务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以证明如果没有显著的经济投入,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就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 申请公司由于该外派员工的工作而获得的专利、商标、许可证或合同;
- 相关材料证明该外派员工对产品或流程掌握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度技术性(不要求该外派员工是该公司内唯一掌握该知识的人);
- 薪资文件、联邦或州工资报告,各种补贴证明材料、简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或其他类似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在申请公司的职位和薪资水平;
除外,雇主还须保证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 在提交L-1申请的前3年内,该外派员工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 该外派员工赴美后必须在与美国境外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美国公司内工作,并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服务;
- 签证到期之时,该外派员工将会如期离开美国;
-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描述了几种会被视为L-1B签证持有人违法工作的现象,如果L-1B签证持有人在美国违法工作,会导致丧失L-1B身份:
-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在其他非关联公司,而并非在为其提交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内;或
-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地点都不在为其申请L-1B的美国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
- L-1B签证持有人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工作的本质是属于“为非关联公司提供劳工服务”,而不是为其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提供必要的专业产品或服务。
想请外派雇员在美国建立新公司(New Office)?那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L-1签证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拓展业务或者建立新的公司。如果境外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到美国筹建新公司,那么须满足以下要求:
- 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 L-1外派员工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通常实际是9个月)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员工提供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的职务。欲知详情,请和我们律所联系。
O-1 签证
O-1签证是为拥有杰出才能人士所提供的非移民签证,其中包括O-1A,O-1B,O-2以及O-3,后两者是为O-1签证持有人的陪同者或家人所提供的,而前两者O-1A和O-1B签证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才能(extraordinary ability)的人士;或者在艺术,建筑,电影或电视产业具有国家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extraordinary achievement)的人士。
O-1签证申请须在外国雇员的开始工作日前的一年内递交,必须由在美国的雇主递交,外国雇员为受益人。受益人在首次入境后可停留的时间最长为三年,到期后可向移民局申请延长签证时间,每次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申请次数无限制。
人(外国雇员)要求:
当美国雇主为受益人提交O-1签证申请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具有受到国内或国际上好评的杰出能力,并且在美国工作的这段期间可以继续在此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类别主要有:
- O-1A: 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特定专业领域具备顶尖技能的人才(不包括艺术,影视动画或电视产业领域)。
- O-1B: 在艺术, 建筑,电视电影产业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人才。
对于O-1A中的顶尖技能与O-1B的杰出能力的要求,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
顶尖技能指的是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的领域中居于此领域中的只有一小部分人所以具有的顶端水平。一般可用来证明的文件材料如,国际性的大奖如诺贝尔大奖,又或是其他在此领域的国际性奖项,发表过此领域认可的重要性文章,担任此领域专业人士认可的组织会员,专业期刊发表等。
杰出能力是指在在艺术或建筑领域具有很高的成就,包括具有高知名度或者位居领导地位。电视电影产业中,则须证明自己有领先于其他同行的成就和技术,包括获得的奖项和提名,或在知名的影视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等。
O1签证 相较于H1B签证的好处
1)没有工资标准和学历要求;
2)名额无限制;
3)涉及的职业领域更广;
4)对雇主的要求相对宽松;
5)可以无限次延期;
6)O-1类申请处理时间只需2-3周。而且一旦成为加急申请,移民局会在15天内下达决议。
O1签证 证明材料通常包括:
1)获得过全国或者国际性大奖;
2)出版过著名作品;
3)被著名媒体报道过你的杰出成果;
4)在重要期刊或媒体上发过文章
5)在著名演出活动中演出过
6)受到过所属领域内顶级专家认可
O1签证 申请材料
- I-129表格(Form I-129, Petition for Nonimmigrant Worker)
- 雇主支持信
- 雇佣合同
- 未来三年内的行程计划
- 行业内咨询意见信
- 能够证明您有杰出能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