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合乎条件的外籍员工派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工作。

L-1签证有两种类型:L-1A签证和L-1B签证。

L-1A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不同的类型在申请时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 我们将分别阐述对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及L-1A,L-1B签证对外派雇员的要求。

对于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或“合格的公司”。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1. 正常运营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有些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L-1申请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特别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对于规模较小或是初创公司,在提交申请前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资格。详情请和我们律所联系。

L-1A对外派雇员(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要求

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受益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2.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
  3.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根据联邦法,“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是指该员工拥有广泛参与决策的能力,不受过多的监督。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是指该员工对专业人员拥有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对公司内部的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的职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该员工也可以对公司内部高层的一项重要职能进行管理,但对其他人没有直接监督权。

  1. 该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2. 在签证到期之前,该受益人必须如期离开美国。

L-1B对外派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不同于L-1A受益人,L-1B签证并未要求受益人必须以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为公司工作。然而在申请时,L-1B要求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

2015年,美国移民局对外发布了一份政策备忘录,并替换了先前已有的L-1B申请的审批指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移民局指出,L-1B受益人必须满足或优于签证申请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条件。由于移民法[section 214(c)(2)(b)]此前对“专业知识”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新的政策备忘录对此作了更清晰的规定。

根据新的备忘录,L-1B受益人如果拥有“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或“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或两者兼备,那么就可以被视为拥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移民局关于上述两类“知识”定义如下:

  1. 特殊知识(special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所需技能,以及在国际市场的运作方式的特殊认知,并且这种认知完全异于特定领域内普遍认知;
  2. 高级知识(advanced knowledge):是指个人对提交签证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具体程序及流程拥有的高度了解或专长。这种了解或专长在相关领域并不常见,并且其先进程度在对公司的发展性、复杂性和理解上远超公司内部一般员工。 
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应参考以下问题,以确认即将从境外公司外派至美国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是否拥有上述的“专业知识”:
    • 该外派员工是否了解掌握境外运营的情况,并且这种了解能够为提交申请的跨国公司的在美运营带来重要价值?
    • 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是否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否只能通过在该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或公司)内工作才能够获得?
    • 是否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由于不便,或因没有巨大的经济投入而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 该外派员工是否对产品或流程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技术性?
    • 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知识是否显而易见地有利于提高雇主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上述任意一个问题或多个问题,雇主如有肯定答案,那就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L-1B申请要求的“专业知识”。根据移民局规定,雇主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 外派员工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的文件证明,用以确认在此教育、培训或工作期间其不断使用或发展了“专业知识”;
  2. 外派员工在美国公司工作后会对该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的证明;
  3. 外派员工独具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的证明;
  4. 合同、工作说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拥有的“专业知识”对提升跨国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大有益处;
  5. 相关信函或报告,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在境外公司的工作很大幅度地提高了境外公司的生产力、竞争力、公司形象以及财务地位;
  6. 人事或内部培训记录,用以证明该外派员工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在该跨国雇主公司的工作或培训才能够获得;
  7. 内部培训的课程手册或培训手册、财务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以证明如果没有显著的经济投入,该外派员工对于产品或流程所掌握的知识就无法轻易传授给另外一个人;
  8. 申请公司由于该外派员工的工作而获得的专利、商标、许可证或合同;
  9. 相关材料证明该外派员工对产品或流程掌握的知识非常成熟,复杂,或具有高度技术性(不要求该外派员工是该公司内唯一掌握该知识的人);
  10. 薪资文件、联邦或州工资报告,各种补贴证明材料、简历、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或其他类似文件,表明该外派员工在申请公司的职位和薪资水平;

除外,雇主还须保证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 在提交L-1申请的前3年内,该外派员工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
  2. 该外派员工赴美后必须在与美国境外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美国公司内工作,并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服务;
  3. 签证到期之时,该外派员工将会如期离开美国;
  4.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描述了几种会被视为L-1B签证持有人违法工作的现象,如果L-1B签证持有人在美国违法工作,会导致丧失L-1B身份:
    •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在其他非关联公司,而并非在为其提交签证申请的美国公司内;或
    • L-1B签证持有人的主要的工作内容和地点都不在为其申请L-1B的美国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
    • L-1B签证持有人在其他非关联公司的工作的本质是属于“为非关联公司提供劳工服务”,而不是为其提交申请的美国公司提供必要的专业产品或服务。

想请外派雇员在美国建立新公司(New Office)?那还需满足额外要求。

L-1签证的另一个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拓展业务或者建立新的公司。如果境外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到美国筹建新公司,那么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2. L-1外派员工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境外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通常实际是9个月)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员工提供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的职务。欲知详情,请和我们律所联系。